規(guī)程第398條規(guī)定:使用和保管鋼絲繩時,必須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(一)新繩到貨后,應(yīng)由檢驗單位進行驗收檢驗。合格后應(yīng)妥善保管備用,防止損壞或銹蝕。
(二)對每卷鋼絲繩必須保持存有包括出廠廠家、合格證,驗收證書等完整的原始資料。
(三)保管超過一年的鋼絲繩,在懸掛前必須再進行一次檢驗,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(四)直徑為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(立井提升用繩除外)有廠家合格證書,外觀檢查無銹蝕和損傷,可以不進行本條第一款第一項、第三項所要求的檢驗。
規(guī)程第399條:提升鋼絲繩的檢驗應(yīng)使用符合條件的設(shè)備和方法進行,檢驗周期應(yīng)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,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驗一次;懸掛吊盤的鋼絲繩每隔12個月檢驗一次。
(二)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,自懸掛時起12個月進行第一次檢驗,以后每隔6個月檢驗1次。
摩擦輪式絞車用的鋼絲繩,平衡鋼絲繩以及直徑為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(立井提升用繩除外)不受此限。
第400條:各種用途的鋼絲繩懸掛時的安全系數(shù)必須符合以下規(guī)定:
單繩纏繞式提升裝置:
專為升降人員:安全系數(shù)的最低值9;
混合提升時:升降人員和物料,安全系數(shù)最低值9;升降物料時7.5;專為升降物料時6.5;
第401條:提升裝置使用中的鋼絲繩做定期檢驗時,安全系數(shù)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必須更換:
(一)專為升降人員的小于7;
(二)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:升降人員時小于7;升降物料時小于6;
(三)專為升降物料用和懸掛吊盤用的小于5;
第402條:新鋼絲繩懸掛前的檢驗(包括驗收檢驗)和在用繩的定期檢驗,必須按下列規(guī)定執(zhí)行:
(一)新繩懸掛前的檢驗:必須對每根鋼絲做拉斷,彎曲和扭轉(zhuǎn)3種試驗,并以公稱直徑為準結(jié)果進行計算和判定:
1、不合格鋼絲繩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6%,不得用做升降人員;達到10%不得用做升降物料;
2、以合格鋼絲拉力總和為準算出的安全系數(shù),如低于本規(guī)程第400條的規(guī)定時,該鋼絲繩不得使用。
(二)在用繩的定期檢驗,可只做每根鋼絲的拉斷和彎曲2種試驗。試驗結(jié)果,仍以公稱直徑為準進行計算和判定:
1、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25%該鋼絲繩必須更換;
2、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的安全系數(shù),如低于本規(guī)程第401條的規(guī)定時,該鋼絲繩必須更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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